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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时间:2021/9/27 9:34:03 查看:
一、安全生产常用名词解释


1.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4.“五落实五到位”: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5.“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6.“五位一体”指导思想:中石油2016年初提出的安全环保指导思想,即“党委引领、行政主导、专业管理、安全监督、岗位保障”。


7.HSE管理体系: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引用标准SY/T6276-2014《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8.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9.安全监管“三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10.建设项目“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11.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2.三级安全教育: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队站(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3.“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4.劳动防护用品: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


15.安全评价: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个方面。


16.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


17.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61个,其中二级站点3个,三级站点20个,四级站点38个。


18.“八大类”特殊许可作业:指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试压作业、管线解堵作业、挖掘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19.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三、四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21.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2.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23.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4.安全生产检查: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25.“四不两直”:2014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并实施的一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26.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7.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8.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9.隐患整改“五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预案到位。


30.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一般企业编制综合预案,基层单位编制专项预案,班组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2.《安全生产法》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33.《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6.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上级管理要求、风险管控职责,建立的全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2)完善监测监控、应急装备技术、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5)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6)地质勘探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9.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

(1)小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40.事故上报时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

41.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42.环评报告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43.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44.监管执法“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45.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46.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7.隐患排查治理“四级检查”、“四张清单”:“四级检查”指企业周自查、县(区)月排查、市(区)季检查、省级督查;“四张清单”指企业自查清单、县区排查清单、市区检查清单、省级抽查清单。


48.“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简称,是以执法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民间机构和个人共同协助参与的一种清除社会不安全因素的行为。


49.“六打六治”:

(1)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2)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3)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4)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5)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5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十项制度、一个能力”:“十项制度”

(1)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

(3)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4)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6)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规范落实风险防控制度;

(8)规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

(9)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10)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一个能力”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5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53.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

(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5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6号):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55.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8)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56.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第三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

(二)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现场笔录;

(六)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7.特种作业相关规定(勿与本文18条中8大特殊作业混淆)。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1. 电工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58.危险化学品名录。常见管输介质都属于危化品。据2015版危化品目录,编号如下:

序号

品名

别名

CAS

139

丙烷


74-98-6

140

丙烯


115-07-1

1188

甲烷

天然气

74-82-8

1571

煤油

火油;直馏煤油

8008-20-6

1630

汽油


86290-81-5


乙醇汽油




甲醇汽油



1674

柴油[闭杯闪点≤60]



1967

石油原油

原油

8002-05-9

2661

乙烷


74-84-0


59.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代码8000。具体分类如下:

8100


长输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来源:天津中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整理